道德品质是体现特定阶级或阶层的道德原则并具有一贯性和稳定性的个人的道德特质,它是道德信念、道德心理、道德行为在个体身上长期积淀的结果。如黑格尔所言:“一个人做了这样或那样一件合乎伦理的事,还不能说他是有德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方式成为他性格中的固定要素时,他才可以说是有德的。”那么,人与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的道德品质呢?国内外伦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存在重大分歧,各种道德相对主义者(包括个人伦理相对主义和社会伦理相对主义)均主张,由于每一个人的生活经历不同,每一个民族或社会团体的生活环境各异,不可能存在为所有人所共同拥有的道德品质。与此主张相一致,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道德教育领域出现了价值澄清学派,该学派认为,社会的多元化使得社会的不同阶层具有了不同的价值标准,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确定自我价值标准,并通过设计各种道德悖论和价值二难选择,让学生从自相矛盾和摇摆不定的道德模糊状态中明确自己的价值选择,为此,美国伦理学界出版了一批具有广泛影响的相关学术作品,如拉斯的《价值观与教学》、柯申鲍姆的《在学校和青年背景中提高价值观和道德的100种方法》等。应该说价值澄清学派在尊重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提高道德主体的自我发展能力、反对外部道德灌输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20世纪70年代后,伴随美国青少年暴力犯罪率上升、性行为混乱、纪律松弛、考试作弊、公民责任感下降等现象的出现,以道德相对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价值澄清学派开始受到广泛质疑,在以麦金太尔、泰勒等人为代表的社群主义伦理思潮影响下,人们逐步意识到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应当存在一种普遍有效的客观性道德标准,学校应当把一些社会公认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美德灌输给学生,促进学生完美品格的形成,这些共同美德包括:正直、善良、诚实、守信、尊重、责任感、正义感等。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一方面古今中外的不同阶级和阶层由于社会经济地位、生产和生活方式不同,其所形成的道德品质也就不可能完全相同;另一方面由于不同阶级和阶层总是生活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他们在彼此交往过程中必然会形成一些共同遵守的道德标准,只有在道德特殊性与普遍性、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中把握人的道德品质,才能真正了解道德伦理的真谛。如中国古代的儒家就把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视为封建统治阶级乃至整个社会的基本美德,古希腊人把智慧、勇敢、节制、公正当作城邦公民的四大美德,中世纪的基督教把信德、望德、爱德看作基督徒的三主德。与之相比,生活在21世纪的我国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什么样的道德品质呢?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政治品德应当为我国官员所共有。
(1)忠诚。忠诚作为对领导干部的政治品德要求,主要指领导干部要始终如一地、无条件地遵守和实现自己的道德要求,它是中国传统儒家官员品德体系的一个核心范畴之一,如在《论语》中曾子就说:“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在这里孔子所言的“忠”主要是指克尽己责。之后的《孝经》强调:“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亦即在家尽孝,在朝尽忠,忠是孝的延续。当然,忠诚作为一个历史性的道德范畴,其内涵有一个演变过程,对于今天我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而言,对其忠诚的道德要求在本质上不同于封建社会,它主要强调从总的倾向上来把握个人对党的共产主义事业的根本态度,具体表现为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职守。以忠于党为例,在革命战争年代集中表现为永不叛党和为党的事业奋勇献身,在今天则主要表现为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人民则体现了领导干部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情感和强烈的道德责任感,而不是对上奴颜媚骨,对下横行霸道,更不是对群众当面信誓旦旦,过后信义全无,更有甚者,将对群众一时的承诺作为愚弄他们的机巧手段,拿自己的诚信当儿戏,最终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彻底消失。
(2)为民。官与民的关系作为政治伦理的重要内容,不仅反映着官员的道德态度,而且也是区分不同社会官德本质差别的分水岭,在中国传统的封建社会,虽然有大量的民本民贵思想资源,封建君王和有远见的思想家也反复强调“爱民如子”、“为民做主”,但从本质上讲,封建统治阶级重民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仅仅是巩固封建君王政治统治的主要手段。在建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当代中国,官民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人民由过去的奴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由对强权的屈从变成了对自由的肯定,由草奴人格变成了独立人格。然而,由于数千年封建文化传统的深远影响,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意识还不够浓厚,另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甘为公仆”的观念也远未树立起来。要彻底改变这一局面,就必须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官员深刻认识到,人民性是我国政权的根本性质,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最终来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官员的根本职责。当然,要真正培养起领导干部“为民”的道德品质,仅靠提高认识还远远不够,必须建构起完善的政治制度,其中公民社会制度的建立尤为重要,因为单靠公民个体的力量,无法对抗强大的公共权力,只有让广大公民建立起自己的民间组织,以有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方式去保障自己的神圣权利,才能确保各级官员对人民群众永保敬畏之心,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公正。公正是公平和正义的合称,虽然在中国古代政治伦理史上不乏对公正的真知灼见,如儒家的“正心诚意”理论就是明证,但在现代政治伦理语境中,公正主要与西方的法治国家理念紧密相连,且存在一个思想内涵不断丰富和深化的过程。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区分了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区分了作为公正品格的伦理学正义和作为社会规则的政治学正义,中世纪的托马斯铑阿奎那划分了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中正义的不同含义,近现代的霍布斯、卢梭和洛克提出了契约正义论,当代的罗尔斯则高举制度正义论的旗帜。正义除了历史形态的差别外,还存在具体内容和不同领域的差别,按其内容划分有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持有正义、结果正义、代际正义等,按其领域划分有经济领域的分配正义、政治领域的制度正义、司法领域的法律正义等。笔者将公正作为官员的一种政治品德,主要强调的不是作为规则和秩序的外在正义,而是要突显官员个体德性意义上的正直和自觉遵守正义的能力,即从内心尊重正义,努力成为具有正义品质的人。反映在施政行为上就是处理事情公平正当,在公共领域不谋私利,面对社会不公敢于直言,遇到恃强凌弱勇于挺身而出。要具备上述道德品质,就要求官员能够笃信自己所从事事业的正确性,不因邪恶势力胁迫而丧失原则,真正做到大公无私,当然,这里的大公无私不是要官员放弃个人正当利益,而是要求官员面对公私利益冲突时,始终把人民、党和国家的利益放到首位,乃至牺牲个人私利而服从人民、党和国家的利益。
(4)宽容。宽容是领导干部维系班子成员之间团结合作的纽带和粘合剂,同时也是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一种道德品质。从学理层面上讲,世界万物的多样性、每个人知识的局限性、个体之间深层价值观的不可通约性,决定了领导干部在差异中寻求共存的必然性,同时也决定了领导干部具备宽容品质的必要性。从政治伦理学的视角看,宽容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不喜欢或不赞成的他者的工作模式、生活方式和信仰对象有能力进行干涉却不去干涉的一种原则性克制。其中,是否立即做出道德判断意义上的不赞成或非道德判断意义上的不喜欢,是区分领导干部道德宽容和道德冷漠的重要标准,而是否有能力进行干涉构成了是有意宽容还是被迫顺从的分水岭,如果领导干部做出了否定反应,并具备了干涉能力,但却采取了有条件地不干涉他者的行为,这就是一种道德上的宽容姿态。其中,如果是出于领导干部的恩惠心理而做出的宽容姿态,这种宽容行为随时都可能被收回,因此是靠不住的,相反,只有出于真诚地保护个人的多样性,本真性地承认他者的存在,在自我与他者之间建立起了深刻的相互关联,惟有这种宽容才能真正实现在诸多差异中保持永久性和平相处。之所以对宽容性道德品质做出上述学理性解释,目的在于要求领导干部在班子成员之间,一方面,要善于区分个性差别,重视个性差异,允许个性发挥,另一方面,更要本着有事无事长来往、大事小事多商量、难事急事多协调的原则,做到分工不分家,补台不拆台。在大是大非面前讲政治、讲大局、不弄权、不斗气,在日常工作中讲支持、讲尊重、讲信任、讲谅解,培养自己容人、容言、容过的宽容气度,善于取人之长,容人之短,而不是在班子内部搞专制独裁,排除异己,唯我独尊。
(5)廉洁。廉洁是中外政治伦理史上对官员道德品质的基本要求,它集中体现了道德政治化和政治道德化的双重特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官员的各种欲望中,贪婪是最主要的恶欲,正是由于贪婪的普遍性才彰显出廉洁品质的道德价值。廉洁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道德心理层面的廉耻心,二是道德行为层面的廉洁行为,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官员廉洁的道德品质。在封建社会廉洁以官员对贪欲的克制为前提,在社会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官员的多贪就意味着百姓的少得,这是清官之所以受到人民群众追捧和爱戴的重要原因,官员要少贪就必须在禁欲和贪欲两种极端性选择中做出有效节制,节制不是彻底地消除欲望,而是在理性指导下合理地追求欲望的满足,令人悲哀的是,在禁欲说教的背后是无法克服的纵欲,许多封建官吏对自己是纵欲,对百姓是禁欲。在社会主义的今天,廉洁更应成为领导干部的重要品质之一,马克思曾对巴黎公社干部克己奉公的廉洁形象给予高度评价,列宁十月革命后为保证新生苏维埃政府官员的廉洁奉公做出了巨大努力,毛泽东建国后在开展三反五反运动中,更是把反腐倡廉、艰苦奋斗、勤俭建国视为领导干部的重要美德。历代无产阶级革命领袖之所以把廉洁的道德品质看得如此重要,是因为廉洁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力量,它不仅表现在廉洁者的浩然正气和无所畏惧给腐败行为造成的巨大威慑力,而且廉洁者还会给人以巨大的人格感召力和道德引领力,激发起强大的社会正气,荡涤掉官场中的污泥浊水和歪风邪气,为共产党人执政奠定扎实的群众基础。当然,官员廉洁品质的真正养成还必须以强有力的制度伦理建设作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