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水平,规范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简称大禹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禹奖是全国水利行业优质工程的最高奖项,是经国家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获奖工程应是建设规范、设计优秀、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可靠、效益显着的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大禹奖评选对象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原则上以一个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为申报项目参加评选。评选工作按申报、初审、现场复核、评审和奖励等程序进行。评选活动在水利部指导下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简称工程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大禹奖每年组织申报,两年表彰、颁奖一次,对为获奖工程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六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报工程范围及规模要求(详见附件1);
(二)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工程按照有关行业要求通过竣工验收;
(三)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达到优良等级;
(四)工程投入使用运行一年以上,原则上应达到设计标准的运行考验。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得申报:
(一)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工程,或在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
(二)工程建设期间,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全行业通报批评一次或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工程;
(三)涉及保密的工程;
(四)已参加过大禹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工程原则上以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为申报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后,可由工程管理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也可委托主要贡献单位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大禹奖申报表;
(二)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三)反映工程建设与管理情况的图片及视频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在“大禹奖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二)完成网上申报后,按照工程的管理权限和申报系统规定格式,书面报相应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书面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三)在规定时间内将大禹奖申报表和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等纸质资料、多媒体视频资料各一份报至工程协会。
第四章 初审和现场复核
第十一条 工程协会组建专家组,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和现场复核。专家组由水利行业若干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专家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专家组分若干小组进行现场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每个专家小组由3到5名专家组成。现场复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复核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申报或本人参与相关咨询活动的工程。
第十三条 专家组现场复核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情况汇报并质询;
(二)实地查看工程;
(三)查阅工程有关原始档案资料;
(四)按《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审要点》(详见附件2)对复核工程给予赋分、评价;
(五)完成复核报告,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工程协会组织召开专家组全体会议,对现场复核成果进行审核,提出最终推荐评审工程名单。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工程协会设立大禹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开评审会议,对专家组审核推荐评审的工程进行评审,选出获奖工程;
(二)对评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六条 评委会由水利行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七条 评委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获得到会评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选票的工程方可通过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为:
(一)宣布评委会组成名单;
(二)评委会主任宣布评选原则;
(三)由工程协会秘书处汇报评选基本情况,专家组介绍项目现场复核情况,评委会委员观看推荐参评项目视频资料、查看申报资料并质询;
(四)评委会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评委会主任宣布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在水利部、工程协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公示中存在举报问题的工程,经核实确认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工程协会颁布获奖工程决定,并报水利部和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工程协会对获奖工程的主要贡献单位授予大禹奖奖牌(杯)、荣誉证书;对主要贡献人授予荣誉证书。
获奖者范围、名额及条件详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获奖工程可在其显要位置上设置获奖标牌或标志。获奖工程将编入大禹奖获奖工程专辑,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的上级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给予奖励。各获奖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主要贡献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有关方面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获奖工程的获奖单位在其资信评级、参与类似工程投标中给予适当方式的鼓励。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评选工作中,不得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大禹奖。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与评选组织实施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和评选活动有关的咨询业务。
申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委托开展咨询业务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或者获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委员、专家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其评选工作资格。
有关工作人员在评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已获奖工程,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项等问题,工程协会有权做出撤销该工程获奖称号(包括获奖单位和人员)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中水协〔2020〕29号)同时废止。